南宁市献血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献血。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