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献血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血站负责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供应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