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