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