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规定认定古树名木的;(二)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三)违法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