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举报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违法行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