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