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养护第十五条有效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补助。因保护古树名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