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工作的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