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重大灾害损害古树名木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采取相应措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