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业、本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