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事故抢救,并按照事故等级和分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