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业、本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