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三)安排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四)定期研究、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保障应急救援投入;
(六)组织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七)组织实施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关闭工作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取缔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