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