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