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或者其亲属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外,属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金。赔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