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带、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