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小学生开展劳动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应当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不得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