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临近高压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作业和在密闭、狭小空间内作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