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临近高压线路、地下输油、输气管道、重大危险源作业和在密闭、狭小空间内作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