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