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