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六条已废止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