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五条已废止船舶、浮动设施及其人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航行、作业证书和证件,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