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规划开发或已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域,应当保护区域内的岸线资源、生物资源和水资源。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占用岸线;(二)捕猎野生动物;(三)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四)破坏生物资源和水资源;(五)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垦放牧、填盖水面、砍伐树木、建造坟墓;(六)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改变旅游景区(点)地形地貌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