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在规划开发或已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域,应当保护区域内的岸线资源、生物资源和水资源。
禁止在旅游景区(点)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占用岸线;
(二)捕猎野生动物;
(三)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四)破坏生物资源和水资源;
(五)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围垦放牧、填盖水面、砍伐树木、建造坟墓;
(六)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改变旅游景区(点)地形地貌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