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