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河渠、湖泊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的,每次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餐饮门店、摊点乱倒泔水,造成地面油渍污染的,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