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向花坛、绿化带、窨井、河渠、湖泊内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的,每次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餐饮门店、摊点乱倒泔水,造成地面油渍污染的,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