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强迫、欺骗用户使用邮政业务、邮件包装箱等邮政用品或者邮政延伸服务项目,搭售邮品及其他商品的;(二)将自办邮政营业网点改为代办网点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或者未向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