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未经省邮政管理机构批准,邮政企业不得擅自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和邮政服务网点。邮政企业将自办邮政营业网点改为代办网点,应当具备办理信件、印刷品、包裹寄递以及邮政汇兑等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业务能力,不得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并在改为代办网点20日内向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