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邮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财政、审计部门对邮政企业使用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的情况实施监督。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保密等部门建立邮政业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研究并解决部门协调配合问题,加强邮政业行政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