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省、州(市)邮政管理机构依法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以及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邮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