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关于邮政企业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