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加强和支持村邮站的建设和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设置村邮站或者确定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