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十三条有效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服务网点、邮政处理场所和其他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并按照不少于原有面积在原址重建或者就近新建;不能在原址重建或者就近新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方便群众用邮的地方划拨土地重建,所需费用由征收主体或者建设单位承担。邮政设施重新建设完成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开展,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