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服务网点、邮政处理场所和其他邮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邮政企业的意见,并按照不少于原有面积在原址重建或者就近新建;不能在原址重建或者就近新建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方便群众用邮的地方划拨土地重建,所需费用由征收主体或者建设单位承担。

邮政设施重新建设完成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开展,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