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十五条有效城镇街道、农村自然村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邮政企业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地名和门牌号码进行投递。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