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在楼房地面首层或者院落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接收邮件的设施或者场所,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