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城镇居民楼、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计入建设成本。信报箱的建设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一并验收,邮政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参加验收。

已建成的居民楼、住宅小区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邮政企业负责设置,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