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邮政服务网点、邮件处理场所,其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根据邮政设施建设需要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亭、邮政报刊亭,占地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超过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涉及房产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等优惠事项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