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九条有效城市新区和村镇建设、旧城改造,机场、车站、港口、高等院校、城市社区、风景名胜区等,应当按照城乡规划、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或者设置邮政服务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审批前款规定项目的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时,对未设置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设施的,不予审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