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的规定第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查和批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