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的规定第一条已废止为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