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合同;

(二)主债权合同;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