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相应条件和期限的证明。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