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五章 预告登记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相应条件和期限的证明。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