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申请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抵押合同;

(四)主债权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