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已经登记的房屋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抵押权登记证明;(二)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