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房屋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资料,应当统一管理、妥善保存。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查阅、抄录、复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禁止毁损或者擅自修改、销毁房屋登记资料。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