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房屋登记机构对房屋登记资料,应当统一管理、妥善保存。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查阅、抄录、复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禁止毁损或者擅自修改、销毁房屋登记资料。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