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房屋权利人享有相应物权的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