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房屋登记机构直接登记:(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二)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三)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