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申请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于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房屋权属证明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冲突的;

(四)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依法被限制处分,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权属争议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